光伏组件“一元时代”谁先被卷垮?需求转弱信号持续 P型恐将全面出清
这种美化或神化,既不会是对法治应然机理的诚实揭示,更不可能是对法治实然状态的客观描述,尤其不可能正视法治的内在矛盾以及与此相关的法治的局限性。
[1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5年第11期。(一)试行立法 试行立法是指立法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立法目的而颁布一些带有试行、暂行字样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方式。
随后,沈阳市出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的第一家破产企业:沈阳市防爆器械厂。法律试行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形成,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例如,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颁布在后,1986年《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和1988年《广东省集会游行示威规定》颁布在前。一种是基于实践理性的探索试验型思路,如我们常说的摸着石头过河。不论哪种模式,都只有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互动下才能实现试验效果,但相对来说,中央始终是最终的控制主体,其拥有绝对的权力决定试验的命运。
【注释】 [1]此处关于法律体系的概念,我们采用官方的定义,不再做评价,因为本文的目的就是考察按照官方定义的法律体系是如何形成的。先行先试并非我国立法传统中早已存在的一个专业法律术语,而是我们根据先行先试的应有内涵对我国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的一种实践方式所进行的形象概括。干预并共生的规范体制 当代中国律师业自1980年正式恢复以来,前十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处于国家体制之内,1990年代经历了一次从国办所到合作所合伙所的私有化过程,而21世纪以来,中国律师则成了徘徊在国家体制之外的散兵游勇,在业内外的激烈市场竞争中自顾不暇,其政治属性很少得到展现。
同时,虽然律师业的体制改革把绝大多数中国律师从国家体制内推到了体制外,但司法部、律师协会以及其它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对于律师业的规范却一直没有放松,从两结合管理体制向行业自治的过渡遥遥无期,以至于律师们不得不以共生交换的方式从国家体制中获取资源以巩固其市场地位。然而,干预理论忽视了法律职业在受到国家规范体制的较强约束时的适应能力,如共生理论所言,中国律师业在从体制内走向体制外之后,并没有与体制相忘于江湖,二者之间保持了千丝万缕的交换关系,律师也从与体制的共生中获得了很多利益。[1] 反观中国,自20世纪初以来,虽然法政二字在国家的权力辞典中一直紧密相连,但无论是民国时期的法政还是社会主义时期的政法,都未能使法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取得稳固的地位,他们反而在历次政治运动中被不断边缘化,在文革期间甚至一度销声匿迹。[12]相比之下,目标型律师理论对于政治的定义则要宽泛许多,目标型律师通过其个人行动来挑战各种社会价值和资源的主流分配方式,其奋斗的目标几乎涵盖了道德激进主义(moral activism)的所有形式,既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劳工权益、妇女权益等传统权利领域,又包括动物保护、环境保护、同性恋权益、社会保障、移民问题等新兴权利领域。
在2009年麦宜生(Ethan Michelson)和我进行的中国法律服务工作环境问卷调查中,共有来自全国各地194个城市的1511名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参与,在被问到您是否认为自己是一名维权律师?时,几乎正好50%的受访人都作出了肯定的回答。结论 自1970年代末改革开放起,中国法律制度的重建就被赋予了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使命。
首先,作为过渡形式的合作所在1988-1989年间的出现,标志着律师业开始与国家体制分离,而1990年代中期合伙所的出现以及律师业两结合管理体制的确立,则意味着中国律师业发展的重心已经逐渐从体制内转向了体制外,从国家转向了市场。于是,如干预理论所言,同样处于萌芽期的中国法律职业被完全纳入了国家行政体制之内,律师是吃皇粮的国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是隶属于各级机关单位的法律顾问处,律师无论是在组织形式还是工作方式上,职业自主性都十分有限。与共生理论和干预理论不同,动员理论的关注重点不是国家对职业自主性的影响,而是法律职业的政治参与和集体行动。[19]经过了二十年的发展,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已经变得层级森严、壁垒林立,律师的市场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之共生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官员等行为主体在国家体制内的政治地位。
文章分为三节:首先,我将对国外法律职业研究中关于法律职业与国家关系的文献做一个简要的综述。在西方学界,这个理论视角有两个分支,分别是哈里代和卡匹克(Halliday Karpik)等人提出的政治型律师(political lawyers)理论以及萨拉和施恩古德(Sarat Scheingold)等人提出的目标型律师(cause lawyers)理论。然而,随着中国律师数量自1990年代以来的持续高速增长以及互联网等新媒体在过去十年的兴起,中国法律职业也开始出现了小规模的政治动员和集体行动,并逐渐形成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此后的三十年里,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也一直重经济、轻政治——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民商、非诉、涉外、知识产权等业务从无到有,至今已占据了中国律师业业务收入乃至从业人员的大半壁江山。
由于数据资料方面的限制,文中的讨论基本上限于律师业,而未能涉及法官、检察官、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学者等其它法律职业,但这些职业的政治命运同样值得关注,还要期待日后的学术研究有所突破。[8] Michael Burrage, Revolution and the Making of the Contemporary Legal Profession:England, France, and the United States, Oxford 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9] TerenceJ. Johnson, The State and the Professions: Peculiarities of the British, pp.186-208 in Social Class and the Divisionof Labour, eds. A. Giddens and G. McKenzi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1982). [10] YvesDezalay and Bryant G. Garth,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Palace Wars:Lawyers, Economist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Latin-American States,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2); Yves Dezalay and Bryant G. Garth, Asian Legal Revivals: Lawyers in the Shadowof Empir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0). [11]Andrew Abbott, Linked Ecologies, SociologicalTheory 23: 245-274 (2005). [12]Terence C. Halliday, Beyond Monopoly: Lawyers, State Crises, and ProfessionalEmpowerment,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7); TerenceC. Halliday and Lucien Karpik (eds.), Lawyersand the Rise of Western Political Liberalism: Europe and North America from theEighteenth to Twentieth Centurie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7); TerenceC. Halliday, Lucien Karpik, and Malcolm M. Feeley (eds.), Fighting forPolitical Freedom: Comparative Studies of the Legal Complex and PoliticalLiberalism, Oxford: Hart Publishing (2007). [13]Austin Sarat and Stuart A. Scheingold (eds.), Cause Lawyering: Political Commitments and 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i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Austin Sarat andStuart A. Scheingold (eds.), CauseLawyering and the State in a Global Era,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Stuart A. Scheingold and Austin Sarat, Something to Believe in: Politics, Professionalism, and Cause Lawyering,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Austin Sarat and Stuart A. Scheingold(eds.), The Worlds Cause Lawyers Make:Structure and Agency in Legal Practice,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Press (2005). [14] Ethan Michelson, The Practice of Lawas an Obstacle to Justice: Chinese Lawyers at Work, Law SocietyReview 40: 1-38 (2006); Ethan Michelson, Lawyers,Political Embeddedness, and Institutional Continuity in Chinas Transition fromSocialism,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13: 352-414 (2007); 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
[29]而在被问到您觉得维权律师的标志性特征有哪些?时,受访人的回答就五花八门了,有的强调勇敢、良知和正义感,有的强调无偿、公益、不计个人得失,有的强调对抗公权力,有的强调为弱势群体服务,还有的认为律师的本职工作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所有律师都是维权律师。对于研究中国法律职业而言,三个视角都值得借鉴。
与此相应,自1980年代以来,西方学界对法律职业的认识也逐渐从其市场垄断和社会分层方面的功能转向了其政治属性,认为身处市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职业不仅是经济人(homo economicus),而且还是政治人(homo politicus),在政治舞台的各个侧面都可以看到他们的身影。[5]然而,自1980年代起,关于法律职业的国家规范与法律人的政治参与等问题的研究开始大量出现,其中有三个最具代表性的理论视角:(1)干预理论(intervention thesis)。[15] Kenneth G. Lieberthal and Michel Oksenberg, Policy Making in China: Leaders, Structures,and Processe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8); KennethG. Lieberthal, and David M. Lampton (eds.), Bureaucracy,Politics, and Decision Making in Post-Mao China,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2); DaliL. Yang, Remaking the Chinese Leviathan:Market Transition and the Political Governance of China, Palo Alto, 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16]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第21页。[30] 但从根本上讲,中国法律职业的政治命运要取决于司法体制的变革,而再进一步,司法改革的可能性最终取决于国家政治体制的演进。[21]律师们针对律协和司法局的集体行动形式,既包括通过律协内部的选举程序对司法局垂帘听政的现状进行挑战,又包括以诉讼、公开信等外部方式诉诸法院和媒体,最终的结果虽然往往未能达到律师们的期望值,但从河南省司法厅取消注册费[22]到深圳律协会长辞职,再到北京律协降低会费[23],依然说明这些涉及行业自治问题的集体行动取得了一些成效。[4] CarlMinzner, Chinas Turn against Law, American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59: 935-984 (2011). [5] AlexanderM. Carr-Saunders and P. A. Wilson, TheProfession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3); Harold L. Wilensky, TheProfessionalization of Everyone? AmericanJournal of Sociology 70: 137-58 (1964); Magali S. Larson, The Rise of Professionalism: A SociologicalAnalysis,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7); Andrew Abbott, The System of Professions: An Essay on theDivision of Expert Labor,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刘思达:《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述评》,《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1期。
与国外的律师协会不同,我国的各级律师协会实际上是半行政化的事业单位,其在实践中的主要职责并不是为律师提供服务,而是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向律师寻租。归根结底,法律职业的政治性贯穿于法律系统的各个领域和层面,任何一个职业的集体行动都不可能独立与其它相关职业,而且还要受到国家、公众、媒体等外部主体的影响和制约。
干预理论产生的学术背景是国家中心主义(state-centered approach)于1970-1980年代在西方社会科学界的兴起,[6]其基本论点是美籍德裔学者鲁施迈耶(Dietrich Rueschemeyer)在一项关于德、美两国法律职业的比较研究中提出的。[4]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本文试图对法律职业研究的政治维度作一些初步的理论探讨,并结合中国法律职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提供一个理解法律职业之政治命运的分析框架。
[18] 身处这样一种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张力之中,中国法律职业与其国家规范体制在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共生关系,我在此前的研究中将其称为共生交换,简而言之,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对国家体制的依附而获得其工作所需要的案源和各种政治资源,而司法行政机关和其它与法律服务相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则通过审批、收费乃至受贿等方式牟取经济利益。其次,法律在政治过程中的作用日趋明显,上到总统选举、下到村民自治等各种政治问题,最终都会或多或少地转化为司法问题。
首先,在1990年代中期确立的两结合管理体制实施了十几年之后,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中国律师业进一步市场化、社会化发展的需要。在职业和政治诉求之外,中国律师的集体行动领域还包括公益诉讼等更倾向于目标型律师的权利领域。在大多数地方律协和司法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地方,这笔钱就顺理成章地转化成了当地司法局的行政费用。夹缝中生长的集体行动 所谓集体行动,是指有许多个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与革命等政治行为相比,集体行动的制度化、组织化和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程度都相对较低。
[8]也就是说,一般而言,法律职业与国家的关系在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职业市场体系的建立初期就有了相对稳定的结构和形态, 除非经历大的政治或经济动荡,否则很难有根本性的改变。数额如此巨大的一笔钱,如何使用呢?从2000年代中期开始,几个大城市的律协都纷纷开始在高档写字楼里购置办公场所,而这也引发了中国律师业的第一波集体行动——从2004年深圳律协罢免会长的风波到2007年北京律协的直选事件,都和会费的不当使用相关。
这个被称为律师团的共同体里不止包括那些草根出身、专门代理敏感案件的维权斗士,还包括一些在律师业内有较高声望、与国家体制联系密切的资深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政治型和目标型律师往往自称或被称为维权律师[28],然而,所谓维权律师的概念其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而目标型律师则主要从事妇女权益保障、劳工权益保障、环境保护等与职业和政治体制变革不直接相关的维权活动。而最重要的是,试图将法律职业的行动和社会影响只局限于经济等非政治性领域的想法和做法,虽然是缺乏制约的公权力的天然诉求,但迟早会在历史的车轮滚滚中化为尘烟。
[17] 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可以说,中国法律职业的政治命运至今还是山重水复疑无路,但近年来律师业内的种种集体行动却又让人看到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些许希望。【关键词】法律职业 政治 规范 集体行动 纵观当今世界,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愈发密切。[13]这两个分支的共同点,在于强调法律职业内部的政治动员及其对抗国家权力的集体行动,也就是说,法律职业不但要在国家的干预之下维护其自主性并与国家权力共生,而且要通过个体或集体的行动来改变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乃至社会的基本政治理念。
[24]《大牌律师转型》,《南都周刊》2011年第22期。至少,紧闭的国家体制大门与很不理想的司法环境并没有打消中国律师的政治诉求,还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在用他们每天的日常工作来推进司法和政治体制与法治理想的接近。
虽然早在1933年卡尔-桑德斯和威尔逊(Carr-Saunders Wilson)对英国职业的经典研究中,就曾提出职业以知识服务于权力(bringing knowledge to the service of power)的命题,但此后四十年的职业社会学研究大多集中于职业化以及市场垄断等问题,而对职业与国家的关系论述甚少。最后,法律人针对政治变革的集体行动层出不穷,从美国的民权运动到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律师和法官在变革过程中都起到了显著作用。
【注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别研究员,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社会学系、法学院助理教授,美国律师基金会研究员。文章首先对国外法律职业研究中关于法律职业与国家关系的研究做简要综述,然后转向中国法律职业,分为规范体制、集体行动两部分,以律师业为例,分析法律职业在国家体制内外的结构性约束与政治动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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